西安公积金
西安:限期整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
2017-06-15 16:57
为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,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,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**心日前发出通告,限期整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。
根据国务院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规定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监管办要求,为贯彻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7年12月26日通告精神, 凡驻西安地区的省属企事业单位应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**心(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)**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为本单位职工**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逾期不**的,将按《条例》第37条的规定,对相关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。按照《条例》第38条的规定,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,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;逾期仍不缴存的,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 通告要求: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省属企事业单位,自本通告发布15日内,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**心(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)**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,并为本单位职工**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。